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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一张床上裸照在网络流行,称“广西质量监督局某副局长欺骗性玩弄女性长达十年之久”。记者调查发现,该人现为正厅级巡视员,已经不担任领导职务,其工作照和裸照有相似,但不能确定是本人。(01-03 深圳广电) 最近网上频现艳照,有网友想搏出位的,有网友和官员被曝光的,等等,这些艳照到底该不该管理?对此引发网友的争议。笔者觉得,无疑艳照大量流传特别在网络上被发布将有损社会公德良序,作为网民和媒体尽量不要转发,因为普通公民的私生活受到法律保护,是维护其人格尊严的重要一部分,就是自我暴露的也要抵制。不过官员出现艳照就不一样了,除了有关单位和当事人要及时回应,现身说法向大众说清楚外,相关纪律检查部门也要随时跟进,一查到底,无论官员退休、事件真假与否。 比如,前不久,网上曝出山东聊城市第二人民医院已退休院长“艳照门”,纪检部门以涉嫌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将其双规,并立案调查。12月29日,聊城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罢免当事人周某聊城市人大代表职务。其做法就值得效仿或推广! 不错,官员的私生活和人格尊严和普通人一样受到法律保护,无中生有地诬陷和栽赃官员玩弄女性同样会得到法律制裁,但其私生活必须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行为甚至道德范畴内,否则过于保护其就是姑息养奸,后患无穷。何况人们有权举报或质疑官员的淫乱私生活,让手握公共权力的他们随时随地感到群众舆论监督和组织纪律检查的威力,从而达到反腐倡廉的目的。何乐不为? 而从以往被查处的数不胜数的官员艳照案例看,绝大多数的都存在着官员经济犯罪问题。并且,即使个别是纯粹私人生活道德发生问题,可为防微杜渐,社会、政府以及网民仍然需要对官员玩弄女性做出特别反应,予以重视。该批评的批评,该降级的降级,该免职的免职,该送入司法机关处理的处理。一句话,绝对不能手软。 所以普通人玩人丧德,大多数仅此而已,官员私生活糜烂却会在此基础上,促进个人公权腐败的贪欲无休止增长,有损害国家、人民的公共利益以及政府公信力的巨大危险,这就是发生广西副局长等类似艳照门事件,笔者觉得,官员应和一般人的艳照区别对待的原因! 4日凌晨,有网友在微博上爆料出2012年第一起“官员艳照门”,称广西壮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干部段一中玩弄女性长达十年之久,并附上一男一女在宾馆内的不雅照,照片内容不堪入目,可以明显地看出裸身男人的发型。4日,当事人段一中向记者表示“照片是PS的,身体不是我的”。 网友裸男发型似质监干部 记者在微博上看到,同一组不雅照已经在网上流传。从照片中判断,拍摄场地应该在一家宾馆内,照片内容不堪入目,不过,图片中裸身男人的发型清晰可辨。爆料者称,照片中的男主角是广西壮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干部段一中。 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官方网站上,记者在领导介绍中查到了段一中的相关信息:他1982年2月从中山大学哲学系哲学专业毕业,大学学历,哲学学士,高级经济师。现任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巡视员,级别为正厅级。记者还了解到,段一中是广西质量技术监督局原副局长。另外,从网站上公布的其登记照和工作照片中可以看出,段一中和不雅照中的男子颇为相似,特别是发型部分。 那么照片源头来自于哪儿呢?通过搜索发现,1月2日注册马甲为“a香莲”的网友同时在猫扑网和百度贴吧发布了这组不雅照,不过对方并没有回复记者的站内信,对于照片的获取手法和用途暂时不得而知。 当事人“不认识躺着的女子” 4日下午,记者拨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段一中的办公室电话。 对于网上流传不雅照的真实性,在电话中,段一中进行了否认。“那个男子的身体不是我的。”他告诉记者,照片是PS的。他进一步给记者分析照片中的女子,“你看那个女子躺在床上的姿势,一动不动,明显是喝醉了。”段一中称,自己并不认识躺着的女子,也没有去过那家宾馆。在挂电话前,他再次强调,除了照片中裸男的身体不是他的,头部也不能确定就是他的。
广西纪委 已收到举报材料 随后,广西壮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陈副主任向记者表示,单位已经获悉此事,但是经过初步“基本对比”,照片中的男子并不是段一中。当记者追问是如何进行对比的,陈副主任表示,目前技术部门还在对照片的真实性进行调查,因为涉及个人名誉,直到调查结果出炉再对外公布。 另外,广西壮族自治区纪委举报中心工作人员4日向记者透露,目前已收到相关举报材料,纪委已按程序介入调查。 律师说法 拍摄者涉嫌侵犯隐私 4日,重庆丽达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段勤表示,通过网络发布他人照片进行举报,若涉及非法跟踪他人,监视他人住所,安装窃听设备,私拍他人私生活镜头,窥探他人室内情况,并将他人婚外性生活向社会公布,或泄露公民的个人材料或公之于众或扩大公开范围,已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若发布的照片不属实,发布者因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又将构成诽谤罪。段律师建议,若要真正利用好网络搜集举报线索,还是应该由检察、公安等机关依职权名正言顺地开通“官网”,切实有效地搭建、维护好网络举报平台,并依法保护好举报人的信息和人身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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